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主要有:尘肺,包括硅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放射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职业中毒,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噪声聋、铬鼻病;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其他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活动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工艺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劳动过程包括劳动组织与制度、操作体位、劳动方式等。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人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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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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