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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 学习金融消费者基本权益知识

信息 2022年09月28日 15:35:28 来源: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益,招商银行“招小宝”为大家列举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案例:

  案例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李奶奶因其儿子在省外出了车祸,急需钱做手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发现李奶奶不认识收款人,于是表示要帮忙核实事情的真伪,方能为其办理汇款业务。李奶奶非常着急,认为银行是多此一举,耽误自己儿子做手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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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资金,银行便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存款安全。因此,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看似多此一举的做法,实则是在保护李奶奶的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案例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存满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5年期满,王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产品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到70岁时合同才到期,若需提前支取,非但不能拿到应得的利息,连本金都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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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准确、全面地告知金融消费者产品信息,不能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向王先生明确告知保单期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王先生购买产品前,也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和说明书,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

  案例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陈女士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并表示如果不办理信用卡就办理不了贷款。最后,陈女士为了办理贷款,不得不申请了该行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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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金融机构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推介金融产品,严禁强买强卖的搭售行为。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忽视了消费者本身的业务需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女士有权拒绝办理。

  案例4: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吴女士在A银行取了5万元的现金,隔日到B银行存款,柜员在清点现金时发现其中有一张100元的假币,遂按规定收缴并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吴女士拿着凭证随即到A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但A银行却多方推诿迟迟不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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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本案中,吴女士持B银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到A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A银行没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解决消费者的诉求,侵害了吴女士的依法求偿权,吴女士有权向该银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案例5: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黄大爷要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但被询问其开卡用途时却说不清楚。工作人员立马察觉其异常,于是向其宣传了买卖银行卡的不良后果并进行详细介绍。黄大爷听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放弃了开卡并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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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因此,银行在开户审核的过程中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充分履行了为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的责任,切实保障了黄大爷的受教育权,并通过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帮其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一天,张先生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他是一名视障残疾人按摩师,也是按摩店的老板,有稳定收入,资信状况良好,但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张先生认为自身资信水平满足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条件,银行拒绝办理是对视障残疾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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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应在交易活动中对所有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应有歧视等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因张先生是视障残疾人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反映出银行没有对特殊人群提供适当条件,使其不能享受与健全人同样的交易便利。对于银行不尊重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张先生有权向行政、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7: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刘女士的女儿身居国外,她想要帮女儿到银行查询并打印其名下的一个国内银行账户明细。因刘女士没有其女儿的委托公证书,银行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办理查询业务,刘女士对银行的这一做法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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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查询、打印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需代办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且公证书上必须注明代办的具体业务名称、所需查询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账号、需打印流水的具体日期,还要注明受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本案中,银行未给刘女士办理此项业务虽给其带来了麻烦,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完)

[责任编辑: 康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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