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月14日电(念新洪 李浩)据2023年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年来,云南省生态领域立法共89件,占立法总数的32%,基本构筑了具有云南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
报告指出,五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规19件、修改75件(次)、废止12件,通过法规性决定6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08件(次);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2件(次)。
其中,重点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九湖”保护治理方面,在2019年如期完成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委实施“湖泊革命”和“两线三区”管控要求,再次启动新一轮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改。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作出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与贵州、四川两省以“共同决定+条例”新模式就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立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先后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批准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法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了省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批准一批州(市)自然保护区条例,并制定了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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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芳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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